初六爻陰爻居於卦的最下,‘發蒙,利用刑人,用說桎梏,以往吝’,意思是啟發蒙昧,適合用懲戒的方式,就像去除腳鐐手銬那樣,讓人脫離錯誤、愚昧,但如果過於嚴厲地去做,繼續這樣下去就會有弊端,強調啟蒙要有適度的方法。
只要人不明道理,不通事情的,就都叫做蒙。「發蒙」指啟發蒙昧,使人明白。「刑」用是來懲治治違背教誡而犯法的人。「桎梏」是刑具,腳上用的是「桎」,手上用的是「梏」。「說」,即脫。初爻陰柔而不中正,位於六爻中的最下位,陷於在坎險的底部,如同進入曲暗處而見不到光。「發蒙」,不是不誘導它,勸勉它,無奈它不聽從,不得不以刑法來約束,一經悔改,就脫去刑具,不敢稍有過分,也足以體現發蒙者的用心,所以說「利用刑人,用說桎梏」。古聖人對百姓的治理,用教化來引導他們的習俗,用刑罰來規範眾人的行為,雖然聖人尚德化而不尚刑罰,但也沒有偏廢過。《艮》為手,互卦《震》為足,手足相交於坎險,有桎梏的樣子。《坎》為酒,《艮》為止,一旦通達就休止,有脫去桎梏之象。如果執法過嚴,下面已經改正過錯卻還要苛責,那不但阻斷了他們自新之路,還可能激出事端,所以說「以往吝」。治理百姓的蒙昧,既不可太寬容,也不可太苛刻,所謂「恩威並行,寬猛相濟」才是「發蒙」之道。用刑固然不是聖人的本意,國家設置法律是為了杜絕違法現象,如果有罪的人都逍遙法外,那麼法律還有什麼用?刑法的根本在於大公無私,至正無偏,懲罰一個人而使千百人知道畏懼,所以說「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」。本爻變陽則全卦為《損》,損卦的初九說:「已事遄往,無咎。酌損之」。其斟酌適宜的意思顯而易見。